2013年11月11日“光棍节”,天猫商城再创新高,当日网上成交额达到惊人的350。19亿元。
(2)经销商(Distributor)。
传统的经销商又称批发商,是指向制造商或经销单位购进商品,然后供给其它单位(如零售商)进行转卖、或供给其它制造商进行产品加工的中间商。依照经营业务内容,可将批发商分为专业批发商、综合批发商及批发市场。
作为独立的经营机构,经销商承担着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一般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可以实行多品种经营、多厂商代理。
实际上,经销商又可分为代理商和分销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代理商(Agents)是指赚取生产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组织,所经营的产品可以现钱购买,也可以是销后结帐;分销商(els)一般要买断产品,并谋取渠道间的经营利差。
第二,代理商一般仅代理单一品牌产品,受厂商制约较多;分销商往往是代理多种品牌产品,不受或很少受厂商的制约。
在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冲击下,不少经销商开始了适应性战略调整:一是向生产商贴牌甚至自行投资建厂生产自有品牌产品,发挥渠道资源效益最大化;二是向渠道下游延伸进入零售领域,稳定并巩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三是最大化获取优势产品资源,以产品分担经营成本和风险,追求企业经营的品类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瑞典的宜家家居可谓商业形态中的一个另类。
在表面上,宜家首先是一家零售商,因为有商业品牌、有遍布全球的连锁零售终端。但实际上,宜家本身还有产品品牌,即在卖场销售的都是自己设计、自己委托加工的自有产品。
也正是由于宜家掌控家私暨配套家居产业价值链的两端,通过设计与销售带动产业链的分工协作,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一种(产业链)“集成商”。
(二)商业形态与商业模式的区别
管理学大师比德·德鲁克有句名言: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由于商业模式的不同,一些企业可能在持续盈利,而又有一些企业可能濒临倒闭。
所谓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就是一个商业组织得以生存、发展的运营模式。而商业组织的首要特征就是赢利(赚钱),因此商业模式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赢利模式。成功的商业模式,就是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持续性赢利。
也有人认为:商业模式是为了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将企业内外部各种资源和要素系统整合起来,形成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以达到持续赢利目标的一种经营模式。
众所周知,快餐大王麦当劳的利润支柱实际上是商业地产经营:首先把精心考察的店铺租下来,租期20年、租金不变;然后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吸引加盟商,将店铺加收20%的租金后再租给加盟商,并根据物业升值情况进行相应递增。
一般企业是先生产出产品然后再卖出去,而戴尔公司却完全颠覆了这一流程,改为先销售、后生产。其商业模式核心有两点:量身订做直销化和生产制造虚拟化。
首先,戴尔通过互联网将各种零部件及功能价格陈列给消费者,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组合后提交订单;戴尔公司收到订单和定金后,将订单交给加盟商生产组装,最后按规定时间向消费者交货。
商业形态与商业模式二者不容混淆。简单来说,企业必须先明确商业形态,再确定相应的商业模式。
1。二者的层级不同
虽然不否认存在一定的互动作用,但总体而言,商业形态决定商业模式,而非相反。也就是说,商业模式是建立在一定商业形态基础之上的,同一商业形态下的企业商业模式有其共性(虽然不排斥标新立异);反之,一定的商业模式要在不同的商业形态之间进行转移、复制,一般而言难度要大得多。
举例来说,制造商与零售商属于不同的商业形态,对应的商业模式必然不同。制造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供应链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产品研发创新而提升附加值,以及市场渠道的战略合作。而零售商的赢利模式则侧重于规模化采购、连锁化销售和快速周转,甚至离不开供货商的入场费、推广费。
在家电行业,长虹、海尔及创维等企业均离不开规模化、精益化生产,市场渠道依靠国美、苏宁等垄断性家电零售商,而格力则以自建(含合资或合作)零售渠道为主。
网络零售的出现使商业模式发生了革命。戴尔电脑公司可以先收取定金、后组织生产(实际是找人代工),企业的商业形态本质上已非制造商、提供商,甚至也不是零售商,而是零售商与提供商的创新型结合,即一种品牌运营商。
2。二者的重心不同
可以说,商业模式就是企业在确立战略定位暨商业形态之后,所相应采取的竞争模式、运营策略。正确的战略定位(包含商业形态定位)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赢利,还需要合理的商业模式及经营策略;同样,正确的商业模式能带来利润,但如果缺乏科学的战略定位则无法持久和难以扩张。
说到底,商业模式是一种比较成功和稳定的经营模式,是阐释企业保持持续赢利能力的关键所在,与企业核心竞争力非常相近。
而商业形态,则是指企业明确了产业边界之后所确定的组织形态,是在产业链系统中得以生存、竞争和发展的商业类型;而这一组织形态的正常运营,则离不开一定商业模式的支撑。
当然,商业模式的创新有可能引发商业形态变革,企业随之发生战略转型。
三、竞争地位
竞争地位的相关研究比较成熟,它是指企业在所处(竞争)行业中的相对地位或位置,简单地可分为领先、跟随两大阵营。
如果说,产业边界解释你是属于什么行业的,商业形态说明你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那么,竞争地位则是表明你算老几。
“知己知彼”就是明确自身地位。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当中,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地位;当然,这是相对动态的。
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划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波士顿公司的“三四规则”
该规则是由波士顿咨询集团(BCG)提出的。他们的研究表明,在一个稳定的竞争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一般可分为三类:
1。领先者
一般是指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可以对市场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如在价格调整、产量控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