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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各种游戏(第3页)

盖戏时得若干彩,即投若干箸以为标识。《五木经》云:“皆玄曰卢,厥策十六。”注云:“十六策者,行马时便以此数矢而隔之。”

是可证得卢即投十六矢以为志。又以证《五木经》之策即矢也。

棋之形象

《酉阳杂俎》云:“依六博棋形,颇似枕状。”《说苑》:“荀息曰:‘臣能累十二棋子,加九卵其上。’”《南史·王僧虔传》:“臣能累博棋十二不坠。”夫棋上可加卵,其大可知。

至晋唐则曰马,《世说》:“袁耽投马绝叫。”《国史补》:“人执六马。”《五木经》:“马策二十,厥色五,凡击马及王采皆又投。”注云:“行马,古者人用六棋,故曰行六棋。”此云人执六马,云行马,实一物也。

五木形状

《五木经》云:“樗蒲五木判玄白。”注:“其投有五,故呼五木。初以木为之,后以牙角。判,半也,合其五投,并上玄下白,故曰玄白判。”又云:“厥二作雉,背雉作牛。”注:“取二投于白上刻为鸟,背鸟皆刻牛。”《国史补》云:“其骰五枚,分上为黑,下为白。黑者刻二为牛,白者刻二为雉。”

夫所谓骰五枚者,即五木也,五投也。依《五木经》,雉牛相对,见二牛即不见二雉,见二雉即不见二牛。依《国史补》,不必相对,不相对则可全见。然十采之中,并无二牛二雉同见者,知《五木经》是,《国史补》非也。

博关

以上博具,曰箸、曰箭、曰矢、曰策、曰子,为一物。曰棋、曰马、为一物。曰五木、五投、五骰音头为一物。尚有一物,盖施于局上者曰关,《五木经》云:“矢百有二十,设关二,间矢为三。”注云:“间,别也,刻木为关,雕饰之每聚四十矢;又马出初关,非王采不出关。”《国史补》云:“法三分其子为三百六十,限以两关,人执六马。”关之用不见于他书。《五木经》雉牛注云:“雉牛逢敌必斗,虽矢马关亦皆角逐。”以关与马矢并,其重可知。

观《经》云:“马出初关,非王采不出关。”似关所以防遏行马,非掷得贵彩,马行不能出也。

采名考

采名亦曰博齿,《楚辞》:“呼五白些。”王逸云:“五白,簙齿也。”《晋书·葛洪传》:“不知棋局几道,樗蒲齿名。”《列子》:“楼上博者,射,明琼。”注:“明琼,今之投子。初以木,后饰以玉,故曰琼。”又,鲍宏《博经》:“所掷头谓之琼,琼有五采。”头者,骰也,投也。三字音同,故互用也。皆博齿也。《世说》:“桓公与袁彦道樗蒲,彦道齿不合。”《宋史·张昭远传》:“一掷六齿皆赤。”是可证木之头刻有采名,视采名以定胜负。以其头类齿,故亦曰齿名也。

齿名言人人殊,惟《五木经》及《国史补》相同。且甚详悉。《樗蒲经》云:“有雉枭雉犊,为胜负之采。”《博经》云:“琼有五采,刻一画者谓之塞,二画者谓之白,三画者谓之黑,一边不刻者五塞之间,谓之五塞。”《山堂肆考》云:“有枭、卢、雉犊、塞,为胜负之采,博头有刻枭形者为最胜,卢次之,雉犊又次之,塞最下。”二经之言太略,《肆考》以五采若全刻于五木者,尤误。全黑为卢,自六朝至唐皆如此。卢之反即五白,非刻于枭头。《肆考》以五采当五木,全属想象之词。

《五木经》云:“樗蒲五木玄白判,厥二作雉,背雉作牛。”注:“以雉犊为彩者,谓其悍戾,逢敌必斗,以求胜也。虽矢马关,亦皆角逐防遏之义也。王采四,卢白雉牛,氓采六,开塞塔秃撅。”注:“氓,贱也。采义未详。全为王,驳为氓,皆玄曰卢,厥策十六,皆白曰白,厥策八。雉二玄三曰雉,厥策十四。牛二各本皆作三,作三则六投矣,依《国史补》改。白三曰犊。厥策十。

雉一牛一。各本皆作二,依《国史补》改。白三曰开,厥策十二。雉如开,厥余皆玄曰塞。厥策十一。雉白各二玄一曰塔。厥策五。牛玄各二白一曰秃,厥策三。白二玄三曰。厥策二。”

《国史补》云:“其骰五枚,分上为黑下为白,黑者刻二为犊,白者刻二为雉,掷之全黑乃为卢,其彩十六。二雉三黑为雉,其彩十四。二犊三白为犊,其彩十。全白为白,其彩八。四者,贵彩也。开为十二,塞为十一,塔为五,秃为四,枭为二,撅为三。”

二书所言彩名彩数皆同。惟《五木经》以为氓采第六,《国史补》以枭为贱彩第五,为小异耳。

其齿名见于汉前者,曰枭,《韩非子》《战国策》言之。曰五白,《楚辞》言之。尚有一齿,见于《列子》。《列子》:“楼上博者,射,明琼张中,反两鱼而笑。”注:“鱼,骰采之名。”

汉以前齿名,可考见者只如此。若卢雉等名,皆起于汉以后。汉以前有无不敢定。至鱼只《列子》言之,汉以前亦少见。枭与五白,至唐仍存。枭之用,前后虽殊,五白则今古皆贵。以是二者为最久矣。

以上所述者,曰箸、曰棋、曰马、曰关、曰五木、曰骰,皆博具也。曰枭、曰五白、曰鱼,汉以前所见之博齿名也。曰卢、白、雉、牛,四贵彩;曰开塞搭秃撅枭,四贱采;汉以后博齿名也。博具既明,然后其戏法可得而述。

对局人数

《公羊·庄十三年》:“南宫长万与宋闵公博。”《史记·吴王濞传》:“吴太子侍皇太子博,争道,不恭,皇太子引博局提杀之。”《信陵君传》:“公子与魏王博。”《博经》:“六棋白,六棋黑。”是皆以二人对局也。《楚辞》:“分曹并进,遒相迫些。”王逸注云:“言分曹列耦,并进技巧,投箸行棋,转相遒迫,使不择行也。”是人可多,但分为两曹,故云列耦也。

故《世说》:“桓温请袁耽代戏,二人齐叫。袁既掷,桓即不掷。

敌家顷刻失数百万。”是仍二人对局。但桓与袁为曹耦,与《楚辞》同也。至东晋末,则可多人共局,《晋书·刘毅传》:“在东府聚樗蒲,余人皆得犊,毅后掷得雉,刘裕最后又得卢。”是共局在三人以上。至唐则可五人对局,《五木经》云:“马策二十,厥色五。”注:“大率戏时,不过五人。”五色者,各辨其所执也。

《国史补》所谓“人执六马”也。是共局可五人也。

古得枭则倍赢食子

《楚辞》:“成枭而牟。”注:“牟,倍胜也。”《史记·魏世家》:“王独不见夫博之所以贵枭者,便则食,不便则止矣。”

《正义》云:“博头有刻为枭形者,掷得枭合食其子。若不便则余行也。”是得枭则倍赢,可食他人子也。子即箸即矢也。惟《战国策》云:“夫枭棋之所以能为者,以散棋佐之也。”失一枭之不胜五散,亦明矣。又,焦氏《易林》云:“三枭四散,主人胜客。”

今皆不能通其义。

然既胜则杀枭

《韩非子》:“齐宣王问匡倩曰:‘儒者博乎?’曰:‘不也。博贵枭,胜者必杀枭,是杀所贵也。儒者以为害义,故不为也。’”又,《家语》:“儒者不博,为其兼行恶道故也。”

按:枭为恶鸟,故古人多方杀枭。然博得枭则胜,既胜而杀之。

过河拆桥,于义有害;行害义之事是行恶道也,故不为。然枭如何杀?

其规则则不能详。

自汉至西晋,仍贵枭。《后汉·张衡传》:“咸以得人为枭。”

注:“犹六博得枭胜。”又,《晋书·张重华传》:“谢艾曰:‘枭,邀也,六博得枭者胜。今枭鸣牙中,克敌之兆。’”是自汉迄西晋,仍以枭为胜采。

东晋贵卢雉,唐以枭为最贱

《晋书·刘毅传》:“喝五木成卢。”《世说》注引《郭子》:“桓公樗蒲,失数百斛米,求救于袁耽。耽在艰中,便云:‘大快。我必作采,卿但大唤。’即脱其衰,丧服。共出门去。既戏,袁形势呼袒,掷必卢雉。二人齐叫,敌家顷刻失数百万。”是是时已以卢雉为上采。盖樗蒲以卢雉为最贵,不贵枭。故自樗蒲兴而卢雉之名大著,枭名遂寂。而呼卢喝雉之声,讫唐尚盛。杜甫诗:“咸阳客舍一事无,相与博塞为欢娱。凭陵大叫呼五白,袒跣不肯成枭卢。”韩愈诗:“枭卢叱回旋。”以枭与卢并,仍沿古称,诗歌用故事则然耳。实唐时以枭为贱采中之贱者,前采名节已详之矣。

卢、雉、牛、白,四王采等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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