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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丧事(第3页)

不缉曰斩衰,缉曰齐衰。是可证为父服斩衰,为母服齐衰。括发以麻者,郑注:“《士丧礼》云:‘自项以前交于额,上却绕也,如著幓头矣。’”若以布代麻则名免。是括发与免,形式如一,只用麻用布不同耳。至去笄而,同髻。使发露则同也。又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者,郑注:“以布广一寸,自项交于额,却绕也。”

髽者,郑注云:“形与括发如一,即露髻。”然则免也。髽也,括发也,名异而形实同也。

女髽以榛为笄

《礼·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孔子诲之髽,曰:‘尔勿从从尔!尔勿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

注:去而曰髽,所以韬发。今遭丧,但露而已。者,髻也。

益证髽即括发也。

古以白布缠髻,故秃者不免

《礼·问丧》:“秃者不免。”注:免音问者以白布广一寸,从项中交于额,却向后绕于髻也。然秃则不免。是可证古只以白布约髻,若秃则无髻可约,非若今世之只约白布条于额也。

古乡里助丧详情,邻里代为糜粥

《礼·问丧》:“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又,《曾子问》:“昔者吾从老聃,助丧于巷党。”又,《檀弓》:“孔子之故人原壤母死,夫子助之沐椁。”皆邻里助丧之证也。

古丧事,必有主丧者代主人负责治事《礼·檀弓》:“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焉。”“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注:“志谓章识。”又,《荀子》:“修士之丧动一乡,属朋友;庶人之丧合族党,动州里。”注:属者,谓付托之使主丧也。又,《史记·项羽本纪》:“每吴中有大徭役及丧,项梁尝为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又,《陈平传》:“邑中有大丧,平贫侍丧,以先往后罢为助。”

是自周迄汉,皆有邻里助理丧事,并由主人特请人付托之以为主办,无一不与今同也。

居丧期限,殷周皆三年,至战国已不行《论语》:“高宗谅阴,三年不言。”《礼·王制》:“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是殷周皆三年丧也。至春秋时,盖已不守此制。《论语》:“钻燧改火,期可已矣。”是必已有丧父母而期服者,故宰予敢如是昌言。而墨子之徒,只服三月,深以久丧为非。

又,《孟子》:“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是至战国,三年之丧,举世莫有行者,惟儒者行之。《韩诗外传》:“齐宣王谓田过曰:‘吾闻儒者亲丧三年。’”是其证也。

前汉仍短丧

古君父丧同,而文帝临终,诏三十六日除服,自是为定例;于是宰相翟方进后母死,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制,既葬,三十六日除服。又,《薛宣传》:“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为丞相,谓修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驳不可,修遂竟服,由是兄弟不和。”

有服丧三年者则名誉特起

《公孙弘传》:“后母死,服丧三年,遂举孝廉。”《原涉传》:“时又少行三年丧者。及涉父死,让还南阳赙送,行丧冢庐三年。”

《哀帝纪》:“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

盖当时无行三年丧者,偶有之,即交口称道也。

然亲死不奔丧则有罚

《汉书·陈汤传》:“汤待迁,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张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

至后汉遭丧无不去官守制,且有以弟丧、师丧去官者后汉承光武、明帝提倡礼教之后,凡父母丧,无不去官守制者。

而赵苞以伯父丧去官;陈重以姊忧去官;谯玄迁太常寺丞,以弟服去职;刘焉拜中郎,以师祝公丧去官。以是证后汉之社会风俗,虽三代不能及,为中国风俗第一淳美之时期。

汉时丧服皆缟素

《高帝纪》:“寡人亲发丧,兵皆缟素。”《苏武传》:“云中生口言,太守以下吏民皆白服,言上崩。”《翟方进传》:“方进薨,少府供张,柱槛皆衣素。”

按:自周时亲死服斩衰,皆以素布为衣。又,《荆轲传》:“白衣送至易水上。”凶事服白,其来已久,至汉犹然也。

古赙丧成俗至今不改

《礼·檀弓》:“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同脱骖而赙之。”注:“赙,助丧用也。”是解骖马鬻以为丧费也。又,《汉书·朱建传》:“建母死,贫未有以发丧,方假贷服具,陆贾为说辟阳侯,奉百金为裞。注:衣被之具。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赙凡五百金。”又,《原涉传》:所知母死,“涉因入吊,问以丧事。家无所有”,乃即与宾客市买衣被棺具等物,载至丧家。是自周迄汉,凡贫者遇丧,无不赖朋友资助。后世因之至今,不更述。

汉时官吏死可因赙致富

《何并传》:“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又,《后汉·羊续传》:“二千石卒,官赙百万。”

按:法赙者,官家例赙,不论贫富。又,《原涉传》:“哀帝时,天下殷富,大郡二千石死官,赋敛送葬皆千万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产业。”是于法赙外,又赋敛同僚,以为亡者妻子生活费,资至千万,则巨富矣。唐宋以来,官吏卒远方,朋友资助经纪其丧事者,不可胜数;然无有因丧醵资致富者,是以风俗醇朴,莫过于两汉。

历代吊丧者之礼节

《论语》:“裘羔玄冠不以吊。”《礼·内则》“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

按:羔裘玄冠,皆吉服华美;饮酒食肉,违哀戚之义,故皆不宜于吊。《礼·檀弓》:“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示人曰:‘夫夫也为习于礼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主人既小敛,以衣衾裹尸。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以布条加武上。而入,曾子曰:‘我过矣!我过矣!夫夫是也。’”

按:袭者,注:“充美也,言掩抑其美使不见也。”即以单衣护于裘外。裼者,注云:“裘上加裼衣,裼衣虽加他服,犹开露见美以为敬也。”曾子以吊主哀,故掩裘美而袭裘,岂知主人未敛,犹吉服,吊者不宜凶服,故子游仍裼裘以见美;及主人小敛而易服,子游乃袭裘加绖于武冠梁以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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