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表现在两种形式: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通过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表现为“环境”法。另一种是经济循环型。如德国、日本等国,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范畴,表现为“经济”法。两种立法模式,都非常重视政府的调控职能,促使企业、国民“不得不”实行循环经济,并且从中得到实惠 4。
政策扶持也是重要因素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价格障碍、成本障碍、税收障碍等经济因素。众所周知,企业本质上都是逐利的,不解决这些障碍,循环经济就无法推行。反过来也可以说,政府应当在这些方面对企业进行政策扶持,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
①修订增值税和资源税条例
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可是它对企业节约资源、循环利用资源起到的却是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成本中的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这样就反而要交更高比例的税收。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普遍较低,而且还有大量减免、欠交,从而造成资源价格偏低,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改变这种局面,或者通过修改企业增值税、资源税条例解决这个问题,或者通过特定税收减免、补贴来解决,真正让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能从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好心没好报”。
②建立循环经济产品标识制度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产品标识制度,目的是引导、鼓励政府及公众购买、消费循环经济产品。对具有这种标识制度的产品,一定要使得它的生产方和消费者双方得到实惠,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例如,对于一些微利、亏损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应当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保证他们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只有这样,才会消除目前城市生活垃圾中除了金属得到利用,其他大量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电池基本无人问津的局面,通过政策扶持让它们变废为宝。
③建立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
政府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浪费的经济行为,一定要有具体的经济调节手段来加以调节和遏制。
财政倾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在所有推进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中,财政倾斜最能体现政府导向作用。企业参与循环经济,一方面会把一部分社会成本转化为企业成本,从而使得企业的经济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目前循环经济生态技术还不成熟,企业独自研发、应用、推广循环经济技术,必然会带来比较大的资金投入和风险,客观上影响企业积极性。
政府通过财政倾斜,加大对企业这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兜底”,就能较好地解决后顾之忧,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财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推动作用,除了上面所说的价格、成本、税收调节措施外,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6:
财政资金绿色采买
在国外,一般都是采取财政补贴手段来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从1978年起,就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10%~90%的财政补贴。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的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1%,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补贴25%。日本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境有关的预算超过1万亿日元,其中用于垃圾处理和再利用的预算为1500亿日元。
借鉴它们的做法,我国财政支持循环经济可以考虑3种做法:
①购买性支出政策
一方面,增加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制定相关采购政策,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产品。
②财政补贴政策
具体地说,就是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各种补贴,主要内容包括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
③财政信贷政策
一方面,可以由政策性银行以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企业以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尽快成立环保绿色银行,推出环保创业板股票。
税收杠杆区别对待
税收政策也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可以用来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调节杠杆。在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都给予免税优惠待遇。在德国,对排除和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以免除销售税,并且还有折旧优惠。
借鉴它们的做法,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应当在现有的一些侧重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种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的基础上,一方面扩大征收范围,如可以把资源税范围扩大到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专项税种;另一方面,要提高惩罚力度。
逐步提高资源价格
资源价格偏低,是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要通过改革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把目前矿业企业无偿和有偿使用资源的双轨制统一为有偿使用。在此基础上,强制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强制企业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生态补偿、资源枯竭后的转产;调高矿产资源生产、销售中的税费标准,使得国家从资源开发中能够提取足够的公益型资源勘探资金。
所有这些,目的都是为了使资源性产品价格能够反映资源价值和稀缺程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