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需要通过立法调整
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所有法律关系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实施。而且,循环经济立法必须在理解和把握循环经济概念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立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内容,真正起到作用。所以,在本章最后,有必要重新明确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应该调整的法律关系。
应该调整的法律关系
循环经济立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在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中所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
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事循环经济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与从事生产、服务、消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另一类是从事生产、服务、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相互之间在发展循环经济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由于发展循环经济是对整个社会所提出的要求,也就是说,所有从事生产、服务、消费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所以,循环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比一般法律要广泛得多。它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还包括从事消费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企业,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并且,由于循环经济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组织和协调,所以,它的主体还应当包括政府部门中从事循环经济相关活动的部门在内。
循环经济立法的客体,是指为了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目标,需要规范和鼓励的人的行为及其结果。
循环经济立法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法律中应该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在建立循环型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
循环经济立法的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1353”:
“1”是指一个规律,即生态规律。要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和措施来发展循环经济,而不是相反。
“3”是指3R原则,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5”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废物处理的顺序依次是:①尽可能抑制废物产生;②回收或者维修后使用;③产品报废后将其拆解再生利用,实现资源化;④废弃物通过焚化进行热回收;⑤对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法利用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合理处置。
“3”是指发展循环经济有3大目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5项内容:
①科学发展观
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与科学发展观的指向完全一致。所以,循环经济立法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
②立足国情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当符合国情。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只能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才能取得实效。
③综合决策
《中国21世纪议程》中倡导的“综合决策”,体现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就是不仅要制定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在其他法律中充分体现循环经济要求。
④合理使用经济手段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和资源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所以,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
⑤先进合理
循环经济立法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可操作性、避免过于原则和抽象,还要能广泛吸引公众参与。
1 蔡伟:《如何发展循环经济,立法先行成为业内专家首选》,2005年12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2 《绿色企业与循环经济——“绿色中国”第七届论坛(演讲摘登)》,2005年6月21日中国环境报。
3 蔡伟:《如何发展循环经济,立法先行成为业内专家首选》,2005年12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4 蔡伟:《如何发展循环经济,立法先行成为业内专家首选》,2005年12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5 同前。
6 张荣旺:《财政砝码将加大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2005年7月2日中国经营报。
7 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2005年11月21日中国环境报。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