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泼洒的液体为汽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汽油属於第三类易燃液体,未经许可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法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领头的人攥紧了撬棍。
“你他妈——”
“另外。”
江默的声音不大。地下室空间封闭,回声效果让每一个字都变得格外清楚。
“你手中的铝热剂属於《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管控范围內的製品。无《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而持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他停了一秒。
“你们使用撬棍破坏了编纂办的门锁。门是铁质的,属於建筑物附著设施。破坏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財物罪。那把锁是三防安全锁,採购价七百四十元。铁门本身价值需评估。加上门框变形修復费用,大概率达到五千元標准。”
三个人互相看了一眼。
谁遇到过这种情况?
浑身浇著汽油,面前站著三个拿著打火机的暴徒——当事人在给你一条一条念法律?
“我数一二三。”领头的人把打火机举到跟前。火苗在打火机顶部跳跃了一下。“你把胸口那个东西摘了。把电脑关了。然后从这个门出去。你走你的路。”
他顿了一下。
“我们办我们的事。”
江默的视线落在那簇火苗上。
橘黄色。顶部有一圈蓝色的內焰。
地下室里汽油蒸气的浓度正在快速上升。
如果打火机碰到纸箱——
一千多份案卷会在三分钟內化为灰烬。
连同sp-2008-0674號卷宗。连同金岸新城的证据链。连同方志远、卢国华、丁维昌十五年的底裤。
也连同江默本人。
因为这间房只有一个出口。三个人堵在门口。门口全是汽油。
江默低头看了一眼电脑屏幕。
进度条:97%。
还差三个百分点。
大约两分钟。
他重新抬头。
“我不会摘执法记录仪。也不会关闭电脑。也不会离开这间办公室。”
他的声音平直如尺。
“原因如下。”
“第一,我是厅志编纂办的在岗值班人员。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办公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我对本办公室內国有档案资產的安全负有法定保管责任。弃岗即为瀆职。”
“第二,你们携带危险化学品及爆炸性製品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导致人员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三。”
江默从办公桌右侧的抽屉里拿出一样东西。
金属的。
银色的。
防暴钢叉。
长一米四。三叉形制。叉头经过钝化处理,不会造成穿刺伤,但足以在物理上控制一个成年人的行动。
办公区域配备防暴器械——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內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
江默一个月前向后勤处提交了一份《编纂办安保器材配备申请表》。理由是“地下室为封闭空间,疏散条件差,需配备基础防暴器材以保障值班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