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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起因(第2页)

公荒地的概念前面已提到,这些公荒地在不同地区被圈占的情况大不一样。如果这个地方的土地并不是十分紧缺,你占了也就占了,别人也懒得来管你;因为这种土地多得很,你占了这块地方,我可以占另一个地方,犯不着去抢同一块地。可是如果这个地方的土地很紧张,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同一块地,势必就会产生矛盾。

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友好协商,二是武装夺取。

友好协商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当领主得知某佃农圈占了一块本来属于自己所有的公荒地后,如果他也想要这块地,就会向佃农提出,自己愿意付一点补偿给对方,以换取对方把这块地仍然归还给领主;随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凭据,此事就算了结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佃农都会同意这样做的,因为毕竟这块地本来就是属于领主的,如果对方要上法庭打官司,自己必输无疑(英国人的法制概念非常强,动不动就会上法庭)。既然这样,那还不如自己现在领一点补偿费就见好就收,以免“敬酒不吃吃罚酒”。通过这种方式,这块公荒地最终就被领主圈占去了,准确地说是物归原主、废物利用了。

当然,肯定也有佃农不买账的。不买账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领主给的补偿不到位,自己辛辛苦苦开垦出这块地方来,现在把它交还给领主,按理说也没什么不可以商量的,可是现在连个辛苦费都没捞到,当然心有不甘;二是有些领主仗势欺人,完全不给补偿就来“摘苹果”,这当然更是某些佃农所无法接受的。这样一来,双方就势必会引发暴力冲突,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三是议会圈地

英国自从1688年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后,议会就成了最高权力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议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圈地的法律来规范圈地运动。

这些法律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概念已非常接近,即无论是谁都要依法办事,包括王室和领主。也正是从这时候开始,英国才正式出现有政府背景的圈地运动。

议会圈地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私法圈地,二是一般圈地法圈地,主要分界线出现在19世纪初。

所谓私法圈地,是指在领主庄园内通过协商达成圈地协议,并没有通过官方。这里的“私”是指没有通过庄园法庭办手续。总体来看,这些私法圈地还是相对公正、合理的,能够较好地尊重双方真实意愿,但依然会多多少少偏袒大地主的意愿,这也是很好理解的。

所谓一般圈地法圈地,则是指根据议会在全国颁布的统一圈地法令进行的圈地行为。因为其中有一个弱者可以向法庭上诉的权利,所以程序更为公正,并且圈地过程也更为气势磅礴,兴建了一大批规模在300英亩以上的农场,奠定了英国农业飞跃发展的基础。

一般认为,当时通过议会圈地方式的圈地规模和作用还不是太大。

四是打破租约的圈地

中世纪的英国普遍实行“领主有地+农民租种”的土地经营模式,并且已经沿袭了几百年。彼此相安无事,倒也蛮好,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佃户长期固定使用这块土地的约定俗成。

可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领主的脑筋开始活跃了。大约就是从英国的羊毛出口业开始兴旺那时候起,领主们忽然觉得,既然现在的土地这么紧张,养羊比农耕的收益要高出一倍,那我为什么不把土地租给那些人去养羊、自己的地租也因此水涨船高呢?

不过这样一来,原本租耕他们土地的那些佃户就不答应了,不但因为这种打破租约的做法违反了习俗,更因为这些土地是他们唯一的经济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暴力驱赶佃户的那种血腥的、所谓“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就出现了。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英国圈地运动的主要特点

从上面的四大类型中可以看出,英国圈地运动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这就是说,无论你怎样圈占土地,这土地在法律上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英国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这一点有案可查,并不含糊。

以上面四种类型中的前三种为例,根本就不涉及到土地所有权问题;第四种情形领主收回租种给佃农的土地,法理上也是说得通的,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是领主的,倒是佃农自己把“租田当自产”了。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为大地主说话,更不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着想。因为既然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当然土地所有者就有权支配使用这片土地,这是法治社会起码的道理。相反,如果土地所有权不明,或者虽说是农村集体土地,可是却被少数人私自买卖,这才是理所当然的违法行为。

土地使用权神圣不可侵犯

以上面所述的第四种类型看,领主不再把自己的农田租种给佃农,是在租地合约到期后进行的,并没有侵犯租期合约内佃农的土地使用权。

具体地说就是,在土地租期到期后,领主看到把土地租给别人放牧养羊更有利可图,而那些放牧者也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来租种领主的土地,所以领主才有提高地租的冲动。原来的合约到期后,领主确实提高了地租标准,提高到原来的佃农租不起、而牧羊者又能接受的地步,并不是在原来的合约期内突然提高地租的;可是这样一来佃当然就不干了,他们希望还是以原来的价格继续租给他们耕种,否则就可能会赖着不走,这样就势必产生冲突和暴力行为。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西方法律中,土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所以在租约没有到期时领主是不能侵犯佃农的土地使用权的,否则就违法了;而在租约到期后,这样做自然也就不违法。

当时所谓的“打破租约”,实际上是打破了合约到期后继续以这样的价格租给原来的佃农这样一种“惯例”(因为几百年来他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并不是蛮横无理的突然涨价。所以平心而论,无论从道理还是法理上讲,理由都是站在领主一边的。

当然,并不是说做任何事情只要合法就行,还得考虑到方方面面。尤其是对于政府来说,在这种“打破租约”的圈地形式中,如果强势的一方(领主)因此会导致另一方(失地佃农)无家可归、到处流浪,这就要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了,否则要你政府干什么?!更明确地说,政府应当保障这些弱者的应有权利(如给予最低社会保障和生活救济);当这一点还做不到时,允许实行这样的圈地方式就是欠妥的,而这也是当时英国政府和议会屡次颁布法令要妥善安置这些“拆迁户”的原因所在。

文明有序的运动过程

也许有些人会把圈地想象得很简单:这土地本来就是我领主的,现在放牧养羊如此有利可图,我把土地收回来不是顺理成章的吗?

事实当然不会这样简单。想象一下我们今天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究竟有多么困难,就知道当时的这种圈地运动实在不太好搞——拒绝搬迁的、四处告状的、拼命反抗的、寻死觅活的比比皆是——道理很简单,这些土地虽然不是农民的,可是如果能继续这样租种下去,这些农民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呀;但现在你要断了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还让他们怎么活呢?所以,这注定是一件困难重重的事。

资料表明,从1455年至1607年间的150多年里,英格兰被圈占的土地面积约为50万英亩,不到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但即使是这样,农民被驱逐的情形也非常罕见;更重要的是,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并不全部是领主圈占的,更多的是自耕农圈占的荒地和沼泽地。

大名鼎鼎的圈地运动为什么不像有些人眼里的那样“轰轰烈烈”、反而显得相对文明、有序呢?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当时流行协议圈地,能够圈成的都是双方谈得拢的

不用说,凡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的,那一定会比较温和,容易赢得各方认可。双方谈得拢就签协议,谈不拢也无关紧要。

当然,既然是协议圈地,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首先提出这一动议。

例如,1608年利瑟姆庄园的领主与其32个佃户就达成一份协议,领主同意他的佃户持有同等面积的公有荒地,另外再加100英亩,换取他们支持圈地,这就有点相当于今天的“以地换地”或者“易地拆迁补偿”了。

相反的案例是,1613年霍汉庄园的21名农民,因为各自的土地分散在公地中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所以他们共同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交给领主。他们提出,愿意把他们的这些合计1牛路(即一头牛在一天内能够耕完的面积)的土地,换取领主已经圈占了的4英亩土地。最终的结果是,庄园领主给了他们5。5英亩的土地。看得出,这位庄园主还是很慷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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