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当年被通缉的时候,当然对释放他的那个功曹感恩戴德;但是今天成了曹丞相,思考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了。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出发,曹操必须着手解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一个字:苛。
前面说曹操制定了很多的科,立法方面基本有法可依了,现在要做的是执法必严。曹操执法,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严苛”。
《三国志》注引《曹瞒传》记载:曹操有一次出兵打仗,经过一片麦田。曹操特地下军令:“严禁践踏百姓的麦田,违者斩首。”士兵接到命令,知道曹操军令严苛,都不敢怠慢,纷纷下马,小心翼翼地扶着麦子,牵马而行。偏偏这个时候,曹操自己的马突然之间撒开四蹄就闯进庄稼地里,跑了一大圈回来了,把庄稼踩倒了一大片。士兵们被这突**况吓坏了,面面相觑,然后一齐把目光投向曹操:看你怎么办。
曹操问司法官。司法官反应最快,他说:“《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汉代流行“《春秋》决狱”,遇到疑难案件,可以引用《春秋》大义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司法官的意思是:《春秋》有一条经义,叫作“罚不加于尊”,刑罚不能够加于至尊之人。比如国法是不用于君主的。所以您不需要处罚自己,您是无罪的。
说句题外话,关于“罚不加于尊”这样一条所谓的《春秋》大义,在今天的《春秋》包括《春秋三传》中,都是找不到的。是不是这个司法官信口杜撰,为曹操开脱罪名呢?已经不得而知了。
曹操一听司法官的意见,表示不同意。他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我自己制定的法律,我自己公然违反,然后还不接受任何处罚,那以后还怎么服众呢?以后我的法律还怎么有公信力呢?但是,我毕竟也是一军的主帅,不可能自杀。所以,请让我对自己实施次一等的刑罚。说罢,拔出宝剑,割断了自己的长发,替代自己的人头,扔在地上。曹操这个举动做出之后,三军肃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割发代首”的故事。《曹瞒传》讲这个故事,是为了说明曹操“持法峻刻”,也就是严于执法的特点。
但“割发代首”的故事,在后世的文学作品《三国演义》中,寓意发生了变化。《三国演义》讲这个故事,但在叙事结束后,还不过瘾,又加了一首诗,表达作者对这个事件的看法。诗云:“十万貔貅十万心,一人号令众难禁。拔刀割发权为首,方见曹瞒诈术深。”大意是说:十万名士兵,就有十万条心。要统率人各有心的大军,光靠一个人的号令,是很困难的。所以曹操用了一个“割发代首”的方法,欺骗士兵,令其听命于己。《三国演义》作者认为:曹操“割发代首”是一种诈术,是在欺骗士兵。你如果真的执法必严,那你倒是自杀呀。起码为表诚意,你也得剁一只手下来吧!你割几根头发,这算怎么回事?这不是糊弄人吗?
《三国演义》中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所以到了今天,人们就不拿这个例子作为曹操执法必严的佐证了,而是用来说明曹操的虚伪狡诈。
评价一个历史人物,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割头发,在今天看来就是理发,岂能与斩首相提并论?但是在汉朝,却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罚,叫作髡刑。头发,在今天看来只有两个作用,第一是头部保暖,第二是美观,但是在汉朝人眼里还有第三个作用。
应劭写的《风俗通义》,讲了一个汉代的鬼故事:东汉的汝南郡有个亭。亭,是汉代一种集邮递、治安、住宿功能于一体的机构。这个亭的二楼经常闹鬼,死了不少人。一般是夜晚入住,次日白天发现头发全无,魂飞魄散,不久就死了,这叫“亡发失精”。所以没人敢再去二楼居住。有一天,一名监察官员叫郅伯夷,傍晚路过此地,要求住宿。他的随行人员都说:“天色还早,要不去前面一个亭住宿吧。”郅伯夷说:“我有一些文书要处理,就住这里。”随行人员都很害怕,亭吏也劝,郅伯夷坚持不听,非要住楼上。但他也十分警觉,全副武装。等到半夜,果然有鬼物来袭。郅伯夷与之格斗,将其擒住,这才大声喊人。士卒举火一看,是只红色的老狐狸,遂将之烧死。第二天掀开阁楼,发现上有一百多个发髻。
故事是假的,但可以看出汉人“亡发失精”的观念。汉朝人认为:头发是一个人的灵魂精气凝聚之处。割掉头发,就会元气大伤,身心健康都要受到严重摧残。这个观念,直到清代仍然存在。西方汉学家孔飞力,以乾隆年间的一桩大案为素材,写了一部名著《叫魂》。该案就是一起连环割发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恐惧,甚至惊动了皇帝。以今人的观点来看,连环杀人案才可怕,连环割发有何可怕?但深入不同时代异质的观念之中,正是读史的魅力与功效。
汉代人熟读的《孝经》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西汉史学家司马迁也在《报任安书》中,给汉朝的刑罚排了个次序。他认为最残酷、侮辱性最强的刑罚是宫刑,也就是他自己挨的那一刀;次一等的,是砍手砍脚,也非常残酷;排第三的,就是髡刑,也就是割掉头发。髡刑,排在打板子、流放等刑罚之前,这和现代人的认知是大不一样的。
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曹操割发才能够代首,才能够起到威慑三军的作用,割发代首才可以作为曹操执法必严的一个佐证。要不然,曹操把他那些士兵都当傻子吗?曹操“割发代首”欺骗他们,那些士兵看不出来吗?这样简单化的结论,是说不通的。只有理解古人,理解古人所生活的那个时代背景,设身处地地去想,才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妥帖的结论。
曹操有一句名言:“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儿子亦不欲有所私。”(《太平御览》引魏武帝《诸儿令》)我这个人,不搞双重标准。我不仅不会偏心自己的手下,就算是我儿子,也绝对不会包庇纵容。实际上,曹操即使自己犯法,也不会轻易地放过,而必欲有所惩戒。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曹操才能够令出必行,才能够做到执法必严。
曹操请司马懿出山做官,司马懿竟躺在**装病七年,朝廷的行政指令犹如一纸空文。在东汉末年,像司马懿这样拒不服从行政指令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风气,这使得国家机器难以正常运转。在曹操看来,只有令行禁止,他的各种改革才能有效地推进,那么曹操是通过什么办法刹住行政失灵这股歪风的呢?
扫除历史垃圾,轻装上阵
汉朝的第三个问题是行政失灵。
拿当时选官用人的制度来举例子。前文讲过,东汉末年有一种普遍现象,当时的人都以拒绝做官为时尚,以此来抬高身价,自我标榜。越是请他做官,越不出来,这个人名气就越大,朝廷就越有义务拿出高官厚禄来请。中国历史上的科举考试,一向都是卖方市场,只有东汉末年是买方市场。别的朝代,都是毛遂自荐;只有东汉末年,才要三顾茅庐。而且,要是三顾茅庐请出来的都是诸葛亮也还罢了,可当时这样大费周章请出的所谓名士,却大多数有名无实。
《抱朴子》提到东汉末年的风俗,说当时的名士做官,都崇尚夸夸其谈、不务正业,而那些勤勤恳恳、踏实工作的公务员,则被称为“小器”“俗吏”——你太俗了,你不如我们高雅(夙兴夜寐,退食自公,忧劳损益,毕力为政者,谓之小器、俗吏)。这样一来,就导致行政效率非常低下,甚至行政失灵。
针对行政失灵,曹操又会拿出什么对策呢?还是一个字:课。
课,与作为法律形式的“科”是相通的,但科更多作为名词使用,而课是动词,是对科的实施。东汉末年有一部词典,叫《释名》。《释名》有云:“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也就是说,把法律当成一个标准,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的现象。但凡不符合,就要受惩罚。这就叫课。
《晋书》记载:曹操早年的第一个官职,是司马防给的。官渡之战结束,曹操当了三公,投桃报李,邀请司马防的两个儿子出山相助。老大司马朗应征出仕。老二司马懿就比较滑头,他学习汉朝末年那些名士的派头,不肯出来。来人询问原因,他说:“我病了,瘫痪了,下不了床。”《晋书》说这是司马懿看出曹操有篡夺之心,不想与之同流合污。这是说不通的,是沿袭了晋朝人美化司马懿的说法。实际上,这就是青年司马懿沾染了汉末名士的习气,想显示自己品格高洁。他的言外之意是:你如果想让我出山,那请你拿出更高的官职来吸引我,说不定我的病就好了,就能起床了。
曹操才不吃这一套。你说你生病是吧?好,我就派人来检查你是真病还是假病。你要是假病,那你就是欺瞒官府,就违反了法律,我就要“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了。
瘫痪,怎么检查呢?曹操专门派了个人盯着司马懿。你不是说你瘫痪吗,瘫了你就不能起床啊,那你就给我每天躺在**。如果你起床,那你就是撒谎。结果司马懿也不是等闲之辈,很卖力地在**硬生生地躺了七年,差点就真瘫痪了。
最后曹操要打赤壁之战,懒得等了,派人来告诉司马懿:你肯定是在装病,我知道。大家都是聪明人,就别演戏了,快出来做官吧。你要是再不出山,我就杀了你(若复盘桓,便收之)。
司马懿没办法,一个鲤鱼打挺就起床了,出山做官。
再比如“竹林七贤”之一的阮籍,他的父亲阮瑀是汉末“建安七子”之一,与孔融齐名。曹操请他做官,他不肯。逼得紧了,阮瑀干脆逃进山里。曹操也是心狠手辣,竟然放火烧山。阮瑀被烟熏火燎,没有办法,只好出山。
在曹操的严刑峻法面前,没有哪一个名士敢拿自己的性命开玩笑。汉朝末年那种虚伪浮华的风气一扫而空,行政效率大大提升。
讲到这里,总结一下。
曹操在东汉末年所进行的政治、法律方面的种种改革,法律史上称为“名法之治”。名,就是名分。不过这个名分,不是礼仪方面的小名小分,而是制度的大名。名法之治,第一步就是要正名,也就是确立一个合理的衡量准则。具体到法律方面,就是立法。立法不正,后面的一切都免谈。立法正了,才能够走到第二步:综核名实。就是拿已经确立好的“名”衡量实际情况,看实是否符合名。具体到法律方面,就是要把一切行政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中。
名法之治,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巨大的贡献。
第一,从思想来看,把儒家重新拉回了正轨。
东汉以前的儒家,关注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否合理,立国之本是否正当,是一种大德行。而东汉的儒家,更关注个体的小德,看一个具体的人道德品质是否过关。这种做法发展到极致,就会产生大量的伪君子。而曹操的名法之治,将政治和法律重新纳入了儒家的视野,把法制的精神重新注入了儒家的血液,把儒家拉回了正轨。
第二,从政治来看,重新构建了合理高效的政权机制。
东汉中后期以来,整个政权一直在宦官和外戚之间来回倒手。东汉末年,宦官、外戚同归于尽,行政也就失灵了。曹操的名法之治,以军事实力为保障,重新构建起了一个高效运作的政府。
从政治史、法律史的角度,笔者给曹操这样一个评价:历史的清道夫。
曹操虽然没有做出多么正面的、积极的、突出的贡献,但是他对旧的、不合理的东西,起到了一个破坏的作用。他把秦汉以来产生的大量历史垃圾一扫而空,使得后人能够轻装上阵。这就是“名法之治”的历史作用。
改变制度容易,改变人心难。名法之治虽然更新了旧制度,却没能破除旧道德、改变旧风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曹操在公元210年、214年、217年,先后三次发布求贤令。在这三道求贤令中,曹操竟然要在全社会范围之内公开招聘不仁不孝之徒和道德败坏之人。这件事,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震**,在历史上引起了无数争议,也成为后人诟病曹操的重要原因。
那么,曹操为什么要公开招聘道德败坏之人呢?为什么他会想到以招聘道德败坏之人为手段,从而起到改造旧道德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