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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名法之治(第1页)

第十二章名法之治

“法律一本通”创造奇迹

赤壁之战,曹操惨败而归,统一天下的梦想就此破灭。从表面上看,赤壁之战是曹操人生的一个拐点。赤壁之战以前,曹操走的是上坡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赤壁之战开始,曹操就在走下坡路了。打刘备,被火烧赤壁,几十万大军被烧得灰飞烟灭;打张鲁,汉中得而复失,徒留下一个“鸡肋”的笑柄;打孙权,不但无功而返,还要夸人家:“生子当如孙仲谋!”我怎么就生不出这么好的儿子!满腔的羡慕嫉妒恨。

那么赤壁之战以后的曹操,是不是就真的一无可取了呢?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赤壁之战以后,作为军事家的曹操逐渐淡出,但是作为政治家的曹操慢慢凸显出来。赤壁之战给曹操泼了一盆冷水,让他的头脑冷静下来,认识到统一天下基本没戏了,留给子孙去做吧。我能够为后世子孙、为历史做出的贡献,就是把现在已经占据的大半个中国治理好。因此,曹操针对汉朝末年的诸多弊端,大刀阔斧地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汉朝末年在政治、法律、风俗人心各方面,都有哪些弊端呢?曹操又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改革呢?下面就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来讲解。

汉朝的第一个问题是立法庞杂。

关于秦朝的法律,西汉的《盐铁论》有一句经典的描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法律,比秋天漫山遍野的野花野草还要多;秦朝的法网,比凝固的脂肪还要密,滴水不漏。中国古代法文化,并不认为法律文件繁多、法网繁密是一件好事情。相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是理想状态。秦朝法律条文太多,成了“苛法”,民众不堪其苦,所以群起颠覆了秦朝。

汉初吸取秦朝的教训,法律比较简明扼要。《史记》记载:刘邦率领义军进入咸阳城,接受末代秦王的投降,随即与关中的父老豪杰“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犯了杀人罪的,判处死刑;犯了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都按照秦律判处相应的刑罚。至于其他秦律,一律废除。民众纷纷拍手称快。

汉朝正式建立以后,刘邦逐渐感到,偌大一个国家机器、如此复杂的广土众民,绝非区区三章之法能够管理,所以委托相国萧何起草了一部《九章律》。顾名思义,汉朝的基本法律只有九章。

国家机器的运行,犹如一台计算机。初用之时,软件较少,程序简洁,速度飞快。时间一长,碎片滋生、垃圾堆叠,则非清理整顿不可。时间更长,病毒缠体,轻则缓慢,重则死机,非重装系统不能救其弊。寿数一至,则救无可救,只能备份软件,抛弃硬件,换台机器。譬之法制,初建国时,法网恢恢,效率奇高;建国有顷,定律出令,须有法吏整顿条理之;建国百年,由盛转衰,法律机器积弊渐重、运转不灵,则须有医国圣手厉行变革,方能续命;朝代将亡,则任你伊周萧曹,也回天乏力,只有改朝换代,才能带来彻底改变之契机。

汉朝也不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越来越多,逐渐走上了秦朝的老路。汉朝到底有多少法律?根据《汉书·刑法志》的统计,仅仅截至汉武帝,“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比《九章律》翻了近四十倍;“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关于适用死刑的司法判例,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个。“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法律文件堆得到处都是,办公室的桌上都摆不下,档案馆的书架也塞不下,连专门负责司法的官员都看不完。

法律多到没人能看得完,那么,有法律和没法律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反正没人能看完,也就没人知道有哪些法律。想要开罪,那就找一条轻法;想弄死你,那就找一条重法。法律文件这么多,总有一款适合你。

有识之士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也都在努力清理、删除法律,但是成效甚微。毕竟大汉王朝享国四百年,许多问题千头万绪,利害关系互相纠缠。看似只是修改一条法律,实则牵一发而动全身,非常困难。所以,汉朝立法庞杂、积重难返,这个积弊只能留待曹操这样强有力的权臣来解决。

曹操是怎么解决的呢?一个字:科。

科,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效力位阶相对较低。打个比方,假如汉朝的律相当于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位阶最高,那么科充其量相当于政府的法规、规章。既然汉朝的律本身有问题,曹操为什么不直接把律推翻了,重新制定一部呢?因为曹操毕竟名义上只是汉朝的一个丞相,不具有最高的立法权,他不可能把汉朝列祖列宗所立下的律都给推翻了重新来过。

但是曹操有权力制定科。科的效力位阶比较低,曹操利用丞相的职权制定了大量的科,用科来改造汉律。这些科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修改汉律。

汉朝的法律承秦而来,非常严苛。曹操出台的科规定,以后的刑罚,比照汉律,减半处罚。这样一来,刑罚就大大减轻了。

第二,整理汉律。

汉律条文繁多,有的前后矛盾,有的互相打架,有立法空白,有规定重复。曹操将这些问题一一梳理,用科重新系统地整理了一遍。

可能有人觉得:汉朝的法律本身已经够多了,曹操又制定这么多的科,岂不是叠床架屋、乱上添乱吗?

并非如此。从法律的效力位阶来看,汉律是基本法,科是特别法,基本法高于特别法;但是从法律适用的有限性来看,汉律是一般法,科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加之当时曹操大权在握,皇帝的法律只是摆设,曹丞相的法律才是真正需要不折不扣执行的。汉朝的司法人员,对此当然心领神会。他们在实际办案的时候,只要曹操的科有规定,一律依科行事,再也没人去翻那些永远都看不完的律令了。这样一来,曹操的科相当于给他们出了一本最新版的“法律一本通”,一册在手,办案不愁。这就是科的作用。

在曹操生前,科就起到这样一个“法律一本通”的作用,只是权宜之计。但是在曹操死后,却产生了他本人都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曹操死后,他的儿子曹丕做了皇帝。再到曹操的孙子魏明帝曹叡的时代,终于有权力做他爷爷当年做不到的事情了:我要名正言顺地推翻汉律,我要制定我自己的曹魏律。当时的立法专家,就在曹操制定的科的基础上制定了曹魏律十八篇。

曹魏律十八篇,相比起汉律,进步性到底体现在哪里?是否就是《九章律》的一个加强版?非也。

汉律的法典结构,是开放性的,篇章之间没有严密的逻辑性。汉高祖制定了《九章律》,后面的皇帝要是觉得九章不够用,就可以制定十章律、十一章律、十二章律……一直到汉武帝时代,终于变成了三百五十九章律,而且还可以继续增加。

《魏律》呢?汉朝末年,清谈思想兴起,再加上佛学传入,人们的思维逐渐倾向于简化而有条理,从而产生了一门新的学问——玄学。玄学非常看重事物的内在原理。在这样一种思想的影响下,魏明帝时代制定《魏律》,在设计篇章结构的时候,经过了逻辑层面的仔细推敲,将法律管理的内容分为十八个门类。从逻辑上来讲,不可能再有第十九个门类。这是立法技术的重大进步。立法技术进步,带来了篇章结构的简化。所以《魏律》制定的时候是十八篇,永远都是十八篇,法典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不会再改变。某条法律条文过时了,可以重新修改,但是整个法典的结构不会改变。从曹魏律开始,中国终于有了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典,彻底改变了秦汉以来立法庞杂的弊病。

整个魏晋南北朝,从西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都继承了曹魏律的优良传统,并不断简化。到了唐朝,《唐律疏议》一共只有十二篇五百条,更加简明扼要。想象一下,当时世界上国力最强盛、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个国家,仅仅依靠五百条法律,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不能不说是世界法律史的一个奇迹。而这个奇迹的起点,追根溯源,正是曹操制定的科。

曹操通过制定科,对汉朝末年庞杂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整理,从此司法人员办案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在东汉末年,司法人员办案却十分随意,对案件的审理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曹操明白,虽然法律条文得到了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这些法律条文通通形同虚设。那么曹操又会怎样重拳出击,整治司法随意的弊端呢?

“割发代首”背后的秘密

汉朝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随意。

东汉末年,儒家士大夫的道德感非常强烈,这导致人人都只凭借善意良心来做事,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法治观念淡漠。

举个例子。汉灵帝时期,有一桩轰动一时的大案,叫“赵娥复仇案”。在酒泉郡禄福县,有个姓赵的人,被当地豪强李寿杀害。赵氏有三个儿子,都想为父复仇,却赶上一场瘟疫,不幸全都病死。赵家只剩下一个女儿,名叫赵娥亲(有的史书称为“赵娥”)。李寿听说赵家无男丁,非常兴奋,居然公开摆宴庆祝,还放出话来:“赵氏男丁死亡已尽,只剩一个弱质女流,我还怕什么呢?”这话传到赵娥亲的耳中,她立誓为父复仇。赵娥亲买了一口宝刀,每天追踪李寿,想要伺机下手。李寿听说赵娥亲要复仇,干脆每天出门都骑高头大马,手中一柄长刀,威风凛凛。乡邻和远亲,都劝说赵娥亲放弃复仇,不要自寻死路。赵娥亲不听。

终于,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赵娥亲找到了机会。她在当地都亭(维护治安的机构,类似于县警察局)门口,遇到了仇人李寿。李寿转身欲跑,被赵娥亲砍伤马匹。马一惊,将李寿掀翻在地,滚落路边的沟渠之中,受了重伤。赵娥亲挥刀砍去,却砍中一棵树,刀折断了。李寿一见赵娥亲没了刀,拼死抵抗。搏斗之中,赵娥亲徒手拧断了李寿的颈骨,李寿当场丧命。赵娥亲完成复仇,这才解下李寿的佩刀,将他的头颅砍下,一手持刀,一手提头,从容走进都亭自首。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按照汉朝的法律,县令只要将之作为疑难案件,层层上报即可。一方面,赵娥亲确实是一个孝女,而汉朝以孝治天下,从情理而论,有可以原宥之情;另一方面,她又是一个杀人犯,必须为杀人行为负责,从律令而论,必须承担相应罪责。究竟是依律治罪,还是原情赦免?究竟是从轻发落,还是完全免罪?县令不能做主,应当按照汉代的疑狱奏谳程序,逐级上报,交给中央来处理。

按照中央处理复仇类案件的惯例,一般的做法是:一方面,依律判赵娥亲杀人罪成立;另一方面,以特赦的程序予以赦免,让她不用接受处罚。这样一来,人情、理法两全其美,法律得到了保全,赵娥亲的孝道也得到了表彰。但是有一点没有疑问:特赦程序下来之前,赵娥亲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牢里待着,听候发落。

但是,当地县长接到赵娥亲的自首以后,第一反应不是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逐级申报,而是私自就把赵娥亲给放了。他认为:娥亲乃是孝女,替父复仇,感天动地,手刃仇人,大快人心。这样的英雄儿女,怎能关进大牢呢?当场释放。不仅如此,县长道德感非常强烈。他知道,私放赵娥亲于法不容,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干脆弃官挂印而去。就这样,这个县长自说自话辞职走了。

县长走了,县尉(县治安长官)居然也想放赵娥亲走。但他没有县长的胆子公然释放,只是私底下反复暗示。反倒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赵娥亲,法制观念还强一点。她坚持不肯逃跑。赵娥亲对县尉说:“我为父复仇,这是作为子女的本分;你把我抓起来,也是作为朝廷命官的职分。我们各人尽好各人的义务就可以了,你何必为难呢?”县尉实在不愿把赵娥亲关押在监,生怕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干脆派人强行把她送回了家。好在赵娥亲果然等到了朝廷的赦免。(《三国志·庞淯传》注引皇甫谧《列女传》)

赵娥亲复仇案,就个案而言、就结果来讲,是正义的;就法律而言、就程序来讲,是随意的。

像这种司法随意的情况,东汉末年比比皆是。比如前面讲过的“捉放曹”,曹操身为朝廷的通缉要犯,按理应该被逮捕归案。中牟县的司法官仅仅因为觉得曹操是一个英雄,就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把他给放了。释放曹操的,无论是《三国演义》里的陈宫也好,还是历史上的无名功曹也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都是司法随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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