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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九 取水 取火 取材木(第2页)

发烛之历史

北方以麻梗头涂硫磺,用以发火,名曰“取灯”。南方则以松木或杉木。清高士奇《天禄识馀》云:“杭人削松木为小片,其薄如纸,熔硫磺涂木片头分许,名曰‘发烛。’”史称:周建德六年,齐后妃贫者,以发烛为业。

按:发烛即今之取灯,是自六朝时已有。又,宋陶谷《清异录》云:夜有急,苦作灯之缓,有知者,披杉条,染硫磺,置之待用。

一与火遇,得焰穟然。既神之,呼“引光奴”。今遂有货者。易名“火寸”。按“引光奴”即齐之“发烛”。然宋时实亦名“发烛”。《懒真子》云:“司马温公乡居看书至夜分,乃自罨火灭烛而睡。

至五更初,公即自起,发烛点灯著述。”是其证。惟北方之发烛,用麻梗或用杉木,则不可知。盖自以石敲火之法兴,发烛为引火所必须,故古今重之。

古钻燧时代,家家皆藏火种

古因得火之难,家家藏火种备用。《孟子》:“踵门求水火,无弗与者。”又,《韩诗外传》:“客谓蒯通曰:‘臣里妇见疑盗肉,其姑去之。’恨而告于里母。里母曰:‘安行,今令姑呼汝。’即束蕴请火去妇之家曰:‘吾犬争肉相杀,请火治之。’”又,干宝《搜神记》:“桂阳太守李叔坚家,犬有人行。

又于灶前畜火,叔坚云:‘儿婢皆在田中,狗助畜火,可不烦邻里,此何足怪。’”据是,则家家藏火种备用,不必以燧也。

古汲水用瓶,公共置之,瓶常在井旁供众用,至唐有木桶《周易·井卦》“羸其瓶凶。”《左传·襄十七年》:“卫孙蒯田于曹隧,饮马于重丘,毁其瓶。重丘人闭门而诟之。”

又,扬子云《酒箴》:“子犹瓶矣,居井之湄。”是可证瓶为公共物,常置井侧,供众用也。故孙蒯毁其瓶,重丘人皆诟之。又,《后汉·鲍少君传》:“拜舅姑礼毕,提瓮出汲。”又,《世说》:“魏文帝以毒置枣蒂中,令任城王食之。既中毒,太后索水救之。

帝预敕左右毁瓶罐,太后徒跣趋井无以汲,须臾遂卒。”是可证自周迄汉魏,皆以陶器汲,尚无木桶也。陶器易毁,故扬子云《酒箴》云:“子犹瓶矣,居井之湄。一旦叀同专碍,为瓽所,身提黄泉,骨肉为泥。”是其证。至唐有木桶。段成式《剑侠传》:“见老人方箍桶,乃出桶板一片,以桶汲,虽而不碎,较古便多矣。”

古村聚会汲状况

《高士传》:“管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斗阋。宁患之,乃多买器,分置井傍,汲以待之,又不使知。来者得乃怪之。问知宁所为,乃各自责,不复斗讼。”

按:今日村落,仍多会井汲,晨暮炊前,汲者最多。惟用木桶汲甚速。古用瓶惧毁,汲甚缓。缓则易争也。

古桔槔汲水状况

《庄子》:“子独不见桔槔者乎?引之则俯,舍之则仰。”又,《天地篇》:“子贡南游楚,见汉阴丈人,抱瓮而汲。子贡曰:‘有械于此,一日浸百畦,用力寡而见功多,夫子不欲乎?’曰:‘若何?’曰:‘凿木为机,后重前轻,挈水若抽;数加泆汤,其名曰槔。”又,《说苑》:“卫有五丈夫俱负缶而入井灌韭,终日一区。邓析适下车,为教之曰:‘为机重其后,轻其前,命曰矫,终日灌韭百区,不倦。’”

按:桔槔今日尚有,然井略深不能用也。用于河边,或有泉之池边最宜。若井则须极浅也。惟古只灌园用之,今则寻常汲亦用之。

宋时之水车

苏东坡《咏无锡道中水车》云:“翻翻联联衔尾鸦,荦荦确确蜕骨蛇。”

按:此即今日之水车也,衔联不断,周而复始,有若蛇之蜕壳。

读此诗,知今制与宋制无异。今北方以顺德、真定、定州、保定各属为最多。天旱时遍野皆是。

民取材木及燃料状况

周以前,凡山林薮泽皆为官有。山中林木,许民斩伐,然必以时。

至时,民入山斩材,而出入有期限。恐其尽物。若非时斩材则曰窃。

故材木常足而山不童。终春秋世,无买卖木材者。战国以后,此制遂坏。至汉有雇山之刑,似材木伐取已无制限。自是北方之山先童,材木渐感不足。且水泉因以枯竭,雨旸亦不时。至今日遂受其大病。

自大河南北、太行东西,纵横数千里之山冈,尽属不毛。殊为可惜!

而自周以后三千年来,凡为国家者,无人虑及。其如之何哉?

《周礼·地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窃木者有刑罚。”

按:《孟子》曰:“斧斤以时入山林。”不时则为窃,故刑罚之。然至期入山,亦非漫无限制也。《林衡》云:“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受法者,必核其为何事斩材,材之大小多少,及出入期限之细则也。《礼·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

注:“十月之中也”。即《山虞》所谓“仲冬斩阳木”也。然《山虞》尚有“仲夏斩阴木”之文,疑仲夏民无暇,必官用也。

守护山林之法

《林衡》云:“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注:“平守者,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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