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始废漆墨,用烟墨
东汉虽有纸,仍用竹简,故漆墨仍不废。至晋尽用纸,烟墨始行。
《墨经》云:“晋始烧黍为烟,和以松煤。”唐初,高丽贡松烟墨。
宋张遇供御墨,始用油烟入麝,谓之龙剂,以迄于今。
古以竹帛为纸
《墨子》:“杀其人民,取其牛马货财,则书于竹帛。”《说文》:“著之竹帛谓之书。”《汉书》:“讽诵《诗》《书》百家之言,不可胜数,著于竹帛。”是书字于竹帛之上也。其以竹为书者,小则曰简。《诗·小雅》“畏此简书。”毛传:“简书,戒命也。”
孔疏:“古者无纸,有事书之于简,故曰简书。”《左传·闵元年》:“请救邢以从简书”是也。再小则曰札。《史记·司马相如传》:“上许,令尚书给笔札。”注:札,木简之薄小者。又与简札名异而实同者,曰牍,曰毕。《史记补传》:“东方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汉书·许皇后传》:“书对牍背。”又,《周勃传》:“乃书牍背示之曰:‘以公主为证。’”师古曰:“牍,木简。”又,《礼·学记》:“今之教者,呻其占毕。”疏:“占,视也;毕,简也。”又,《尔雅·释器》:“简谓之毕。”盖简、札、牒、毕,同物而异名,而牒之小与札同。《说文》:“札,木牍也。”
《汉书·路温舒传》:“编以为牒。”师古曰:“小简曰牒。”
是毕与简等,牒与札等,而札牒更小于简毕也。
其大者则曰方、曰策。《孟子》曰:“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中庸》曰:“文武之道,布在方策。”蔡邕《独断》云:“策者,简也。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谓之为策。”
凡书字有多有少,一行可尽者,书之于简;数行可尽者,书之于方;方所不容者,乃书于策。又,杜预《左氏序》:“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孔疏云:“策者,册也,连编于简为之。”
按:《仪礼·聘礼》云:“不及百名书于方。”郑玄云:“方,板也。”是方广于简,字在简多不能容,乃书于方板上;方复不能容,乃接书于简;简多,按次序连编之,乃名为策。策者,一文而联多简之总名,非策更大于方也。汉魏时校订古书,常有脱简、错简诸事。
脱者,于策中少一简;错者,倒置策简之先后也。
故夫今日可以纸为者古无不以竹木——契券《周礼·质人》:“凡买者质剂焉。”郑注:“质,剂券也。”
疏:“古未有纸,故以札书。”《汉书·高帝纪》:“此两家常折券弃负。”师古曰:“以简牍为契券,既不征索,故折毁之。”
是契券皆以竹木。
——名刺
《史记·高帝纪》:“乃绐为谒曰‘贺钱万’,实不持一钱。”
注云:“谒谓以札书姓名。”若今通姓名。又,《郦食其传》:“生嗔目按剑叱使者曰:‘走入复言沛公;吾高阳酒徒也,非儒人。’使者惧而失谒。”《后汉·郭泰传》:“士争归之,载刺常盈车。”《祢衡传》:“乃阴怀一刺,既而无所之适,至于刺字漫灭。”凡所谓谒,皆竹札也,故惧而失谒。谒可盈车。怀谒久不用,字至磨灭也。
——书疏须盛以囊
《史记补传》:“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
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夫惟竹简,故其重若是,而书疏则盛以囊。《汉书·东方朔传》:“文帝集上书囊,以为殿帷。”是可证群臣凡有书奏,皆以囊盛,不以囊则人见,且简札散乱,无所收束。由是推之,凡朋友书问往还,亦必皆以囊。故《后汉·广陵思王传》:“荆哭不哀,而作飞书,封以方底囊。”底方则容广也。
——书籍
《庄子》:“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夫惟竹简,故著书至有五车之多。又,《论语比考谶》:“孔子读《易》,韦编三绝,铁挝三折。”夫惟竹简,故贯之以韦;读毕一简,以铁挝掀一简也。《韩非子》:“魏昭王读法,十余简而睡矣。”是亦编简为策之证也。
东汉时以竹简制书之法,简长二尺四寸《后汉·吴祐传》:“欲杀青简以写经书。”注:“杀青者,以火炙简令汗,取其青易书,复不蠹。”又,《周磐传》:“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并刀笔各一,以置棺前。”又,《曹褒传》:“撰次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写以二尺四寸简。”是欲写经书,先将竹简杀青而书之,长则以二尺四寸为度也。
若法令之书则简长三尺
《左传·定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注:“析私造刑书,书于竹简,故曰竹刑。”而不言其尺寸。《汉书·杜周传》:“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又,《朱博传》:“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是汉时刑书竹简,长皆三尺,比寻常书长六寸也。
后汉始有纸
《后汉·蔡伦传》:“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者谓之为纸。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纸之创造始于此。然东汉至魏,仍兼用竹简。《魏书·张既传》注引《魏略》曰:“常畜好刀笔及版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