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园随笔》云:“今人新婚,亲友看新妇。”
按:《世说》:谢尚书娶诸葛恢之小女,恢在时不允。恢亡,乃婚。
于是王右军往谢家看新妇,容服光整,犹有恢之遗风。是晋时已有此礼。
六朝时男家催妆及回门时女家打婿之恶习《酉阳杂俎》:“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妇夫家领百余人或十数人,随其奢俭,挟车俱呼新妇子,催出来,至新妇登车,乃止。”是男家之催新妇上妆登舆,甚暴戾也。又云:“婿拜阁日,谓今回门。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即婿字。为戏,至有大委顿者。”是婚后婿往妇家,妇家亦戏虐新婿以为报也。然至打以仗,谑亦甚矣!
隋唐时娶妇之详礼
《酉阳杂俎》:“近代婚礼,当迎妇以粟三升填臼,席一枚以覆井,枲麻也三斤以塞灶,箭三只置户上。妇上车,婿骑而环车三匝。女将上车,以蔽膝覆面。妇入门,舅姑以下从便门出,更从门入,言当躏新妇迹。”又,“妇入门,先拜猪樴橛也及灶。娶妇夫妇并拜,或共结镜纽。”又,“娶妇之家弄新妇,腊月娶妇不见姑。”又,“新妇乘鞍。”读此,隋唐时娶妇礼节如目睹矣。而其礼今无一存,惟交拜及弄新妇尚不免耳。
唐婚时用晓
《酉阳杂俎》:“礼,婚礼必用昏,以其阳往而阴来也。
今行礼于晓。”是唐时婚礼已不以夜,若今日则竟在日中矣。
六朝时南北重娶不重娶之异
《颜氏家训》:“江右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
疥癣蚊虻,或不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阋之耻。河北鄙于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母年有少于子者。
后母之弟,与前妇之兄,衣服饮食,爰及昏宦。至于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
按:重娶之风,自周以来有之。凡为后母所虐者,皆其父重娶者也,而非为其子侧出而不纳妾。抑或六朝时,河北风俗如此乎!
宋时婚礼令婿坐马鞍为乐
《归田录》:“今之士族,当婚之夕,以两椅相背,置一马鞍,反令婿坐其上,饮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请而后下,乃高婚礼,谓之上高坐。凡婚家举族内外姻亲与其男女宾客,堂上堂下,竦立而视者,惟婿上高座为盛礼。”
按:今日河北人家,新妇下轿时,恒当门置一马鞍,令从鞍上过,谓之登高以取吉。宋时则施之于婿,且置于椅上,令婿上高座。
座诚高矣,危亦甚矣!古今婚礼之有趣者,当以此为第一;六朝之打婿次之;周时之御、媵交换服侍男女以为交接之导引,又次之也。
汉时嫁女之早为前后所未有
《后汉·阴瑜妻传》:“年十七,适阴氏。”《班昭传》:“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
按:年十七出嫁者,今世亦有之;十四岁则罕矣;若六岁者,则古今未有也。
古人之轻于出妻,年五十无子必被出《仪礼·士昏礼》“姆。”郑注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
按:妇人无子,岂其愿哉?年五十将老矣,而被出,复何所归?
只有为傅之一途耳!古男子对于妇人,无情若是,苛薄若是,轻视人道若此,而不闻圣人有所纠正,此一失也。
古箕踞出妻,生子不类亦出妻,因口舌或一枣栗而出妻《韩诗外传》:“孟子之妻独居,踞。孟子入户视之,白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母曰:‘将上堂,声必扬;独入户,视必下。汝于燕私之处,入户不有声,令人踞而视之,是汝无礼!’”汝妇无礼,是因妻箕踞非,欲出妻也。又,《孔丛子》:“尹文子生子不类,怒而杖之,告子思曰:‘此非吾子也!
吾妇殆不妇,言失妇道。吾将黜之。’子思曰:‘若子之妻,则尧舜之妻,复可疑也!此二帝圣者之英,而丹朱、商均不及匹夫,生可类乎?’”是因生子貌不类己,而欲出妻,其罪状尤为莫须有也。又,《史记·陈平世家》:“‘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伯闻之,逐其妇而弃之。”是因口舌出也。又,《汉书·王吉传》:“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是因食一枣而出妇也。以是证古男子对妇之无情,待遇苛薄,匪夷所思。
惟常被出,故必预先蓄积以备养老《韩非子》:“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此可见妇而被出,不必有大恶,故于嫁时即刻刻防此。观《史记·陈轸传》云:“故出妇嫁于乡曲者,良妇也。”是良妇而亦被出。《礼记·檀弓》:“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疏:“伯鱼母出,期而犹哭。”故夫子以为甚,是大圣亦出妻。又,“子上之母死而不丧,被出而死。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是大贤亦出妻,而皆莫详其故,恐亦无大过也。
古出妻礼节
《礼·杂记》:“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其国,以夫人之礼行。
仍待以夫人之礼,义未绝。至以夫人入,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宗庙社稷,使使臣某敢告于执事。’女家主。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言纳采时,答词有不教之女。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注:“器皿,其本所赍物也。律,弃妻畀所赍。”即返其嫁妆也。是国君弃妻之礼节也。又,“妻出,士庶出妻。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于侍者。’谦语。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避罚。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不言返所赍,想亦与诸侯同也。是士庶出妻之礼节也。
所异者,既出妻则必宣布其罪过,而使者仅曰“不能从而事宗庙”“不能从而共粢盛”,若女仍无过,而过在男子者,含意不露,弗与女家以难堪。而使者将去,主人仍拜送之,真可谓彬彬有礼矣。又最异者,无论贵贱,只男家弃女,女家即顺受,既无若今日之赔偿以钱财,亦无罪过有无之争议。所以然者,以当时社会风俗,出女再嫁不难,非若后世之以再醮为耻。又,自古女子以从人为义,男女不平等,视为固然,故被弃虽不当而不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