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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三日。
翻到了第四排第三组。
標籤半脱落。用水彩笔歪歪扭扭写著——“1998年度省道及高速公路项目”。
1998年。
二十七年前。
文件盒比其他年份的薄。只有两个。
第一个盒子。
封套——“1998年江北省绕城高速一期工程招標书”。
打开。
红光——
江默的手停住了。
眼球內部剧烈地刺了一下。
不是微红。
不是中红。
不是钟伟民那份概算报告上的深红。
是白热的红。
那种视网膜上像被钢针穿透的灼痛。
他上一次见到这个级別的红光——是金岸新城档案里查到丁维昌的时候。
这次比那次还亮三分。
他眨了两下眼。泪腺分泌了一点液体。角膜表面被涂上一层薄薄的水膜。
视网膜上。法条不是一条条浮的。
是一片。
同时浮了七条。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条——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將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政府採购法》第二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標。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
七条。
他翻完二十七年的旧文件。问题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中標通知书上的中標金额——十二亿六千万。工程结算金额——十四亿一千万。差额一亿五千万。结算审计报告里列了追加工程款的明细。但明细中有三项“地质变更”。变更依据是一份地勘补充报告。报告的编號——江默在省地质勘察院的编號序列中没找到对应记录。
报告是假的。
地勘数据是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