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设置威慑。"我说。
"不——"他说,"我在让你知道:我不是吕不韦。我设计工具的时候,先计算最坏情况。"
那天延尉府和大秦汇签下了第一份跨机构的金融合约。合约的内容不涉及钱涉及的是权力。大秦汇为廷尉府的考核体系提供凭证发行和清算服务;廷尉府保证大秦汇在廷尉府管辖范围内的法律优先权。这是最早的"政府金融服务协议"——只不过在当时的咸阳没有人知道该叫它什么。
傍晚李斯走的时候在门口停了一步。
"你的分号开到蜀郡了。下一次开到哪?"
"汉中。然后陇西。然后巴郡。"
"然后呢?"
"然后赵国。"
他看了我一眼。那一眼的内容非常复杂他大概在想:这个人说的金融的边界最终会越过秦国的国境。而当那一天到来的时候他和我的分工就要重新谈了。
李斯走后的那天晚上我翻出了吕不韦生前给我的最后一封帛书。不是原件,原件在他死后被少府抄走了,是我请一个当年的吕府门客凭记忆重新写下来的。那封帛书的内容只有一行字:"商人最好的下场不是发财,是活着离开。"
吕不韦写下这行字的时候大概已经知道自己活不成了。他在用自己的结局来给我上课。这堂课的名字叫"权力的流动性"——不是金融学里的流动性,是政治学里的。哪个位置不重要,重要的是明天你还在不在那里。吕不韦从权倾朝野到被迫饮鸩,中间隔了不到四个月。
而李斯现在正在复制吕不韦的一部分路径:用钱权工具控制官僚体系、在制度里留下自己的操作空间、在嬴政面前展示自己的不可替代性。他比吕不韦聪明的地方在于他用法而不是用钱。法比钱更难被剥夺因为如果嬴政废了李斯的法,等于否定了廷尉府这几年的全部政绩。这是廷尉府的统治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这套逻辑有一个致命弱点:当嬴政不再需要合法性辩护的时候,当他的权力大到不需要任何人为他解释法律的时候,所有依靠"法律解释权"而获得权力的人,都会在同一个早晨变得多余。
李斯走的这条路速度比吕不韦慢,但方向一样。区别在于:吕不韦到死都在试图用商业逻辑来理解权力,而李斯一直在用法学逻辑。但无论是商业逻辑还是法学逻辑在面对绝对的权力时都是纸糊的。
我在那次谈话之后把我私人竹简上关于考绩债券的全部分析重抄了一份。不是要存档,是要留一条记录万一将来有人问:你那时候有没有提醒过他?
廷尉府的考绩债券推行之后,出现了一个我没有预料到的副作用:文吏们开始互相举报。
举报不是为了正义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考核排名。因为李斯在条款里加了一行小字:"凡查处舞弊案有功者于当年考核中加十分。"十分等于正常表现一整年的加分额度。这一行小字被埋在竹简的最末尾,字刻得极小但每一个文吏都读到了。
头三个月廷尉府查处了三十七起舞弊案。其中至少有一半按张季从旁渠道打听来的消息是诬告。不是"无中生有"的诬告,是"证据真实但背景被刻意忽略了"的技巧性诬告。比如:某个吏员经手的军粮预算超出了常规。超出了确实存在但超出原因是那年夏天关中旱灾导致粮价上涨,不是贪腐。但举报人故意略去了"旱灾导致粮价上涨"这一条背景只写了"预算异常"——然后加"涉嫌中饱私囊"。
李斯当然能查出来真相。他自己就是从文书吏一路升上来的。但查清一次诬告需要一个审讯周期约二十天。二十天后被诬告的人洗清冤屈但他的考核档案上已经留下了一次"被调查"的记录。在法家的制度里,"被查过"这件事本身就是一种污点。因为秦律有一个默认前提:被查过的人即便最终证明清白也说明他"有吸引嫌疑的特质"。
我把这个问题在一次私下见面里跟李斯提了。他想了想,在考绩债券的条款里加了一条补充:"诬告者其考核分数与被告相同。且诬告成立后诬告者不得再提任何考核申诉。"
这一条的威慑力极强因为"不得再提任何考核申诉"等于剥夺了这个人未来在制度里的全部话语权。对法家文吏来说这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
只剩下明和暗的差别。远处的山脊在月光下像一条躺着不动的巨兽的背脊,呼吸在起伏之间几乎看不出来。
但副作用依然存在。制度设计得再精密也不能完全消除人对制度的逆向利用。这就是韩非在《五蠹》里反复说但从未完全解决的那个问题:法由人执,执法的永远是人。而人是可以被买通、被欺骗、或者被他自己脑子里的偏见带偏的。
那天的会议散了之后,我一个人走在咸阳的街道上。街道两旁的店铺已经关了门,偶尔有一两个晚归的行人匆匆走过。我在一个拐角停下来,抬头看了看天空——没有月亮,但星星很多。北斗七星在天边的一个位置,和我在北京看到的位置不太一样。因为两千年的地轴进动,北斗七星的位置已经偏移了一些。但当时的我不知道地轴进动这个概念——我只是觉得,这里的星星比我熟悉的那个时代的星星要亮一些。因为没有灯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