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志》注:“黄初中,韩宣为尚书郎,常以职事当受罚于殿前。已束缚,杖未行,文帝辇过,问此为谁?特原之,遂解其缚。时天大寒,宣前以当受杖,豫脱裤缠裈面缚,及其原,裈腰不下,乃趋而去。”
按:尚书郎为清贵之官,乃在殿廷受罚。至脱裤露体,束缚手足,同于罪犯。受罚至此,亦云辱矣。然并未褫职,偶有过,以此罚之耳。
古云:士可杀不可辱。兹所谓辱耶?非耶?然当时官吏亦安之者,似相沿已久,不足异也。
晋官吏受杖不脱裤
《晋书·王濛传》:“濛补长山令,复为司徒左西属。濛以此职有谴则应受杖,固辞。诏为停罚。”又,《世说》:“桓公在荆州,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令史受杖,正从朱衣上过。桓式年少,从外来,云:‘向从阁下过,见令史受杖,上捎云根,下拂地足。’意讥其不着。公云:‘我犹患其重。’”
夫曰杖从衣上过,是隔衣受杖,必不脱裤也。然必受缚。《世说》:“桓南郡好猎,麏兔偶腾逸,参佐无不被系束。桓道恭时为贼曹参军,常自带绵绳着腰中,玄问:‘此何为?’曰:‘公猎,好缚人士,会当被缚,手不能堪芒也。’”是虽不脱裤露臀,而束缚仍不免也。又,《汉晋春秋》云:“向雄为河内主簿,送牺牛,道暍死。太守吴奋召雄与杖。雄不受杖,曰:‘郡牛亦死。’”
是理直亦可不受杖也。
北齐时仍杖参佐
《北齐书》:“吴遵世为大将军墨曹参军,从游东山,有云起,恐遇雨,使遵世与李业兴筮之曰:‘着,赏绢十;不着,罚杖十。’遵世筮无雨,业兴筮有雨。须臾云散。二人各受赏罚。”是虽戏亦杖也。
唐宋参军、簿尉、判官仍受杖
杜甫《送高三十五书记》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
宋蔡梦弼注云:“适曾为封丘尉,不得志。”以谓唐时参军、簿尉受杖责也。又,韩愈《赠张功曹》诗:“判司卑官不敢说,未免捶楚尘埃间。”是判官亦受杖也。又,杜牧《寄侄阿宜》诗:“一语不中治,鞭笞身满疮。”是杖刑复兼鞭刑也。《曲渚纪闻》:“富丞相判汝州,黄山谷为汝州叶县尉,到官逾期,杖之。”今按山谷《还家呈伯氏》诗云:“强趋手版汝阳城,更责愆期被诃诟。
法官毒螫草目摇,丞相霜威人避走。”即指此也。
然唐宋时,京曹不见有受杖者。至元、明,外官固杖,京曹亦仗。
《元史》:“赵子昂为兵部郎中,桑哥早到,六曹官后到者笞之。断事官引子昂受笞,有解之者始免。”《邓文原传》:“转运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决。州县无如之何。”《明史》:“海瑞以操江杖御史之演剧者,而魏珰之廷杖大官,更无论矣。”
至清,则官吏有罪,须褫职,方受刑。不似前代之以微过受杖也。
古官吏佩印状况
今官吏之印,皆函于匣。古印皆佩于肘,刻刻不离。自战国以迄魏晋皆然。由今思之,凡印皆金质,终日系肘上,有妨动作,甚可笑也。
周之时官吏有符节,不见有印。至战国始有之。《史记·蔡泽传》:“怀黄金之印。”《苏秦传》:“佩六国相印。”《张耳陈馀传》:“乃脱解印绶,推予张耳,耳不受。陈馀如厕,耳乃佩其印。”
《高后纪》:“禄乃解印属典客。”夫曰佩、曰解,可证印无时不系身也。此官吏也。又,《汉书·霍光传》:“乃即持昌邑王手,解脱其玺绶,扶王下殿。”昌邑王故为天子,由是可证天子亦常常佩印。此等习惯,至晋而未已。《世说》“周曰:‘今年杀诸贼,当取金印如斗大,系肘后。’”是其证。至隋唐,此等习惯遂已。
古拜某官即与某官印以为信,不似后世受代始有印《汉书·朱买臣传》:“初,买臣待诏,常从会稽守邸会稽官吏至都住所。者饭食,及拜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印绶,步归郡邸。
值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与共食。
食且饱,少见其绶,守邸怪之。前引其绶,系印带。视其印,会稽太守章也。守邸惊出,语上计掾吏,群相惊骇。”是可证甫拜官即给与新印;到官后方收前太守印,缴京师或销毁也。
古官吏多虱
占士人衣服宽博,中衣盖不常更换,而懒于沐浴,身垢与衣垢相接,故多虱习以为常,视为当然,不以为秽。《列子》:“纪昌学射于飞卫,悬虱牖南而望之。”夫物之小者多矣,而独悬虱,可证虱之易得。又,《符子》:“齐鲁争汶阳之田,周丰曰:‘臣尝昼寝,有群虱共斗乎衣中。’”此春秋士人之多虱。《风俗通》:“赵仲让为大将军梁冀从事中郎将,冬日坐庭中向日解衣裘捕虱。”《齐东野语》:“陈思王著论,得虱者莫不劘之齿牙,而野老嚼虱。”此汉魏士夫之虱。《晋书》:“王猛见桓温,扪虱而谈,旁若无人。”《世说》:“顾和为扬州从事,月旦当朝,停车州门外。周侯诣丞相,历和车边,和觅虱,夷然不动。”又,嵇叔夜《绝交书》:“性复多虱,爬搔无已。”《南史·刑邵传》:“对客或解衣觅虱。”《北齐书》:“邢之才位中书监,对客或解衣扪虱。”此西晋及六朝士大夫之虱。《唐人志怪录》:“扬州苏隐夜卧,闻被下有人念《阿房宫赋》。掀被视之,无他物,唯有虱十余。”《墨客挥麈》:“王荆公召对时,虱缘须上,上顾而笑。退朝,王禹玉曰:‘屡游相须,曾经御览。’”
夫虱至沿缘须眉,则其多殆不可思议。此唐宋士夫之虱。自宋以后,虱之纪录见于卿大夫者甚少。盖渐以为秽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