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乙方(无尽海世界)权利与义务:
*是契约支援者及自愿定居者实际活动的场所,享有对其领土、资源的主权。
*有义务在其律法框架内,保障契约支援者与自愿定居者的基本安全与合法权益。
*有权从契约支援者的活动中受益,以增强世界在“千年战争”中的生存与制胜能力。
3。3丙方(蓝星意识)权利与义务:
*作为合作发起方与担保方,有义务确保本合作符合蓝星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
*有义务协调蓝星内部规则,为丁方执行本条约提供必要的、超越国家层面的便利与保障。
*有权代表蓝星整体接收并监管部分资源偿付,用于关乎蓝星文明存续的重大科研与探索项目。
3。4丁方(中夏共和国)权利与义务:
*具体负责技术实现、人员招募、管理、培训与后勤支持。
*有权首先获取并支配大部分资源偿付,用于国家指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特别是太空探索领域)及民生改善。
*有义务确保整个项目的运作安全、合法、有序,保护本国公民(契约支援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意识安全、个人信息及在母体的现实权益。
*在涉及“自愿定居者”时,有义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法律程序办理,并确保其决定出于完全自愿。
第四章:资源偿付机制
4。1偿付标的:甲方与乙方提供的,当前丁方与蓝星稀缺或尚未拥有的物质、能源、或蕴含特殊规则的信息包。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由双方技术专家小组另行评估确定,并作为本条约附件。
4。2偿付价值:所有偿付资源的总价值,应与丁方为此合作项目投入的技术成本、管理成本及契约支援者的总体劳务价值相当。
4。3偿付方式:根据“千年战争”进程与契约支援者的贡献阶段,分期、分批交付至丙丁方指定的接收点(通过跨界传物通道送达丙丁方指定坐标)。
4。4资源替换条款:
a)一旦丁方通过自身科技发展(如实现恒星级载人航行并开发出相似性质资源),或在其科研机构中成功合成出与当期偿付资源具有相同或更优特性的物质,即触发资源替换协商程序。
b)触发条件满足后,丙方或丁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提出替换偿付资源种类的建议。
c)各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九十(90)个自然日内,就新的偿付资源种类、价值评估标准重新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新的资源种类应是丁方仍需且乙方能够提供的。
d)在新的补充协议生效前,原有偿付条款继续执行。
第五章:人员招募与权利保障
5。1契约支援者的招募,必须遵循丁方法律,公开、公平、自愿,并明确告知其性质、义务、潜在风险及权益保障措施。
5。2自愿定居者的吸纳,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个人完全、清醒、自愿的申请,并通过丁方相关的心理、伦理及法律审查。
b)丁方政府依据其国内法批准该个体的国籍变更或特殊身份认定。
c)甲方与乙方对其资质(如对乙方世界规则的潜在适应性、知识价值等)的最终认可。
d)丙方知悉并无疑义。
5。3自愿定居者一旦完成迁移,其法律身份将依据乙方世界律法确定,与丁方的公民关系终止。但甲方与乙方应保障其作为世界新成员的一切基本权利,并尽可能尊重其原有文化背景。
第六条:条约的生效、期限与终止
6。1本条约自各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6。2本条约首次有效期至下一次“千年战争”结束后一百(100)年。如合作顺利,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6。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条约可提前终止: